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725号
南京旋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乐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与被告潘鑫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乐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维修费人民币16,8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