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860号
戴运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维寿诉你、南京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维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原、被告一于2011年11月I2日签署的《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钢钢管租金3481508.73元(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违约金(自2014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欠付租金额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为2407159.09元)及占用期间租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其中,90746.4米按每日每米0.008元的标准计算;84630米按每日每米0.01元的标准计算)。 3、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扣件租金813387元(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违约金(自2014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欠付租金额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为681098.9元),以及占用期间租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以64637只为基数,按每日每只0.004元的标准计算。)4、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二向原告返还钢管租金175376.4米,返还不能的情况下,按15元/米的标准返还钢管价值;5、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返还扣件64637只,返还不能的情况下,按6元/只得标准返还扣件价值;6、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二共同承担本案的事实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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