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87号
烟台君庭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国益凯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君庭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4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国益凯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690617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