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594号
曾洪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和曾根芹、郭寿桂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曾洪杰立即偿还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支付的代偿款项人民币251,913.59元、代偿款项利息1,25157元(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以原告代偿款项人民币251,913.59元为基数,按0.5%。/日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原告代偿款项人民币251,913.59元为基数,按0.8%。/日自2022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曾根芹、郭寿桂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贵任;3.请求判令诸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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