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572号
密控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曾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贵与被告密控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曾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许昌贵与被告密控电梯江苏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总包合同》(含《工程总包协议》、《电梯销售合同》、《电梯安装合同》、《电梯井道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1月16日解除;二、被告密控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昌贵返还工程款344,000元,并支付补偿款6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及自2022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返还工程款及未支付补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密控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曾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许昌贵赔偿款50,000元,另外被告密控电梯江苏有限公司还需支付违约金45,000元;四、被告曾建平对被告密控电梯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许昌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8940元,由被告密控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曾建平负担(曾建平负担其中的833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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