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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李俊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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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775号

李俊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03936.46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03936.4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俊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保费501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3元、保全费1071元,合计3574元,由被告李俊然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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