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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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丁小栋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丁小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书》。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等费用共计140000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南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 以1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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