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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杨来兵,胡银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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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217号

胡银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和被告杨来兵、胡银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杨来兵,胡银美共同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2,788,812.72元及利息42,834.83元、罚息248.53元、复利360.0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并承担自2023年3月2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电子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被告杨来兵,胡银美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00元;3、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202号北外滩水城第三街区06幢1单元102(含地下夹层)室的不动产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第1、2、4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9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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