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0632号
连云港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恩斯克列江苏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0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连云港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恩斯克列江苏包装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连云港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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