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无锡广成地铁上盖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023-1464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641号
陶云: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无锡广成地铁上盖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53,371.69元及利息(以753,371.69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即从2023年8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920元,由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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