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37号
南京市星愿盒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星愿盒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提出诉请:一、 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7月8日解除;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31日一期剩余房屋租金27648.75元,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期间房屋租金15036.39元,合计42685.1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36.3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4日房屋占用费909元(按照每日151.5元计算),2021年7月15日之后,按照每日454.5元计算至实际搬出之日;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期租金1060.5元,违约金13824元;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 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