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5980号
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祖洪:
本院受理戴晓惠诉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冯小琴、徐祖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戴晓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戴晓惠和被告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的迈尔顿国际美语培训合同解除。2.被告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冯小琴、被告徐祖洪退还原告戴晓惠22638.0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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