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江苏省沿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江县同心粮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军、龙江同德现代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志明、龙江县黑岗乡成君瓜菜批发市场、孙成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693号
龙江县同心粮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军、龙江同德现代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志明、龙江县黑岗乡成君瓜菜批发市场、孙成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沿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沿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龙江县同心粮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赔偿原告玉米货款损失81648500.00元、违约金163297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020000.00元和以81648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二、判令被告龙江县同心粮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令被告张德军、龙江同德现代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志明、龙江县黑岗乡成君瓜菜批发市场、孙成君对被告龙江县同心粮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上述二项民事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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