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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陵与被告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1
浏览次数:1,35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2747号

吴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2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陵借款本金121,627.24元及利息(以121,627.2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5元,保全费1130元,合计3895元,由被告吴海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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