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154号
周育峰: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23)苏0105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6.09
2025
05.29
2025
05.29
2025
05.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