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071号
南京润石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张继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货款26356.84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法律咨询费用1000元(人民币)和材料调取费用500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3.本案涉及的货款金额2年的利息,按银行固定期年化利率3.5%计算,两年一共1844.97元(人民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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