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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好旺美家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冯伟买卖合同纠纷的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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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021号

冯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好旺美家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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