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184号
刘小峰、曲培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藤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优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龙、刘小峰、曲培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保全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退还款项63195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63195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决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了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06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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