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李远林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梅国梁、辛龙、张惠、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558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梅国梁、张惠:
本院受理原告李远林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梅国梁、辛龙、张惠、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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