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358号
王子健、左元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兴虎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兴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宏卓教育装修项目、艺树家工厂408装修项目及雅居乐张总装修项目工程尾款合计39000元;2.判令两被告以39000元为基数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尾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有关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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