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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孙乙力与被告姜永明、第三人蔡则瑶、尹建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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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922号

蔡则瑶(32038119740301622)、尹建祥(320122197208271636):

本院受理原告孙乙力诉姜永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二人均不在户籍地居住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孙乙力提出诉讼请求:1、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苏0105执异86号裁定;2.申请贵院在房屋被执行拍卖期间及拍卖成交过户后申请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使用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万汇城(北区)02幢1单元2104室房屋(蔡则瑶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发表意见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1220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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