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192号
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闵骤实业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向原告连带偿付票据款人民币5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到期后的利息损失5254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3.86%)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2月22日);合计505254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192号
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闵骤实业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向原告连带偿付票据款人民币5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到期后的利息损失5254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3.86%)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2月22日);合计505254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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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05民初11192号
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闵骤实业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向原告连带偿付票据款人民币5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到期后的利息损失5254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3.86%)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2月22日);合计505254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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