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649号
李广帅、陈娟: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广帅、陈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截至2023年6月7日的借款本金719,751.79元、利息15,654.55元、罚息213.31元、复利160.25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有权就被告李广帅、陈娟名下坐落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上城路2号01幢2单元1205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的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8元、保全费4199元,合计15,357元,由被告李广帅、陈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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