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李芬石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南京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 开庭公告(23-470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705号
南京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南京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李芬石材销售中心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李芬石材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89021元并承担利息 (以289021元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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