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011号
张林波:
本院受理原告谈世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谈世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林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2000元;二、判令被告张林波支付利息:第一笔20万元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自2020年3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笔19.2万元的利息:归还利息30000元,及按年利率12%标准,以本金19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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