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济南康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济南豪至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446号
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济南豪至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康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济南豪至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述被告不服本院判决,并提出上诉请求:1.请法院依法撤销(2022)苏0105民初19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因你(们)下落不明未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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