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852号
陶嘉恒: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0266.66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为36933.33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0000元,利息仍余16933.33元;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为3333.33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600元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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