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韩艳与被告张海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6
浏览次数:1,31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135号

张海前:

本院受理原告韩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0105民初1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认为,原告韩艳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韩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