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135号
张海前:
本院受理原告韩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苏0105民初1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认为,原告韩艳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韩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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