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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接芝与被告李宏国、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兵、湖北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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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11号

李宏国、湖北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接芝与被告李宏国、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兵、湖北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宏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接芝工资20,743元,及以20,74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兵对被告李宏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兵对被告李宏国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李宏国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陈接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陈接芝负担20元,被告李宏国负担318元(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兵连带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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