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097号
赵言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童画建材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9680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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