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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胥艳、李俊萍、王苗苗、莫翠招、胡金改与被告高祥美、彭令英、李金龙、孙希梅、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如皋市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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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88号

高祥美、彭令英、李金龙、孙希梅、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胥艳、李俊萍、王苗苗、莫翠招、胡金改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祥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胥艳、李俊萍、王苗苗、莫翠招、胡金改票据贴现款825,891元;三、驳回原告胥艳、李俊萍、王苗苗、莫翠招、胡金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9元,由被告高祥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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