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083号
吴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7511032419)、江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7412200823):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军与被告吴凯、江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凯、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协助将南京市莲池路60号6幢1单元1303室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王学军名下。二、原告王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吴凯、江平支付购房款20万元。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吴凯、江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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