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163号
王成超: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双喜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双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挂靠费5833.33元、保险费10,599.16元及违约金4930元,合计21,362.49元;二、驳回原告江苏双喜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7元,由原告江苏双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6元,被告王成超承担36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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