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944号
李正兵、陈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正兵、陈晓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821,915.55元。二、被告李正兵、陈晓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2465.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21,915.5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正兵、陈晓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44元,由被告李正兵、陈晓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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