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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肖辉与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30
浏览次数:1,59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0666号

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辉与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66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肖辉与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

间的《代理特许经营合同》; 二、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辉合同款4181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2元,由被告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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