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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晨语与被告陈广超、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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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972

赵岩:

本院受理原告刘晨语与你、陈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0105民初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中,被告陈广超经李俊介绍向原告借款320,000元,用于支付承包费,陈广超与李俊之间承包经营一事虽签订了书面合同,但陈广超仅仅经营了半年,双方既未办理交接手续,又未进行结算,承包费用(借款)也随即由李俊转回给原告,故本案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暂不宜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刘晨语再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晨语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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