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507号
蒋广友: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下:被告蒋广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31606.5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3月15日,利息12289.22元、罚息41599.13元、复利12430.33元,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约定的标准计付,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广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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