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606号
张洁: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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