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4840号
正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刘正江: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正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刘正江保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正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本息造成的所有损失共计24238193.97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正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4238193.9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原告起诉之日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正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赔付律师费80000元;4.判令被告刘正江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正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刘正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徐倩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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