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213号
江苏贤松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宣宇涛诉被告江苏贤松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宣宇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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