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王青与被告何昆航、何后学、江苏伍玖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锐、龚磊、金松、第三人欧高维斯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172号
何后学、欧高维斯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青与被告何昆航、何后学、江苏伍玖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锐、龚磊、金松、第三人欧高维斯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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