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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支龙与被告林国新、江苏浩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苏年喜、花永彬、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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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944号

林国新、江苏浩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苏年喜、花永彬、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支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国新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5400元;2、判令其余被告对林国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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