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冀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813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从2023年1月2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南京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一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人:曹琼琼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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