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3067号
李杨帆:
本院受理原告袁野与被告李杨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袁野与被告李杨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李杨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野支付14,000元。三、驳回原告袁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袁野负担1,593元,被告李杨帆负担31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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