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343号
南京古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加龙:
本院受理原告戴正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橱柜货款122,000元,并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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