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436号
徐斌:
本院受理原告高长健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高长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高长健的各项损失共计8465.34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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