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972号
南京子翔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霍晓萍、沈阳馨吉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赞虹诉被告南京子翔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霍晓萍、沈阳馨吉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汤赞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变更隋伟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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