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54号
凯仑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领悦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螯禄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凯仑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领悦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螯禄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凯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29557.41 (195957.41+33600)元及违约金(以229557.41为基数从2022年2月11日起算,按照日息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领悦南京公司在欠付被告凯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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