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056号
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捷与被告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合同款25800元;2、二被告赔偿原告费用(油费、人工费、餐饮费、精神损失费)1万元、两次南京交通费2000元,共计1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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