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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与被告沈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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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413号

沈滋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诉被告沈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8665.78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该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4900元,以上共计293565.78元。;2、 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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